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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指的是民戶出役錢代替直接服役,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意在減輕農(nóng)民負擔。免役法的作用是雙重的,它既有消極的一面又有積極的一面。對于經(jīng)濟方面來說,免役法的進步不言而喻,因為“免役法的推行,對農(nóng)村的勞役制起到了破壞作用”在此之前實行的差役制,束縛了大量勞動人口的人身自由和經(jīng)營自由。
前
募役法是在宋神宗在位期間的王安石變法中,于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的一項法令。
在中國古代自秦朝始,農(nóng)民每年都要服徭役。
而募役法的頒布使得原來必須輪流充役的農(nóng)民可以選擇以交錢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錢雇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將唐朝的賦役制度“租庸調制”中“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為了直接收錢。
此項制度為王安石變法中財政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擁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大地主階級也不得不交錢,這直接觸動了他們的利益。這為日后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后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由司農(nóng)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
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jīng)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shù)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nóng)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chǎn)發(fā)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實施。
募役法(免役法)規(guī)定:
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jīng)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
募役法(免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nóng)村居民回鄉(xiāng)務農(nóng),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使很多農(nóng)民免除勞役,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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