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勞職安[1997]5號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女職工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臨時工和其他形式的女性勞動者。
第四條各用人單位行政領導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實施國家監(jiān)察,各級婦聯、工會和衛(wèi)生部門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六條用人單位在錄用新工人時,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絕錄用女性和提高錄用條件。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在安排女職工勞動崗位時,不得歧視。
第八條對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資,本人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理由解除女職工勞動合同或辭退其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和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女職工日加班時間。
第十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下列工作。
(一)《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的勞動;
(二)建筑業(yè)的腳手架的搭設和拆除作業(yè);
(三)電力、電信行業(yè)的高處作業(yè);
(四)礦山井下作業(yè),森林伐木等具有強烈震動的作業(yè);
(五)連續(xù)負重(指每小時負重六次以上)每次超過25kg或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6kg的作業(yè);
(六)其它對女職工生理機能有特殊危害的作業(yè)。
第十一條從事下列工作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調離的,應給予2天公假。
(一)《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高處作業(yè)分級》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作業(yè);
(三)低于5攝氏度的低溫作業(yè);
(四)未加溫的冷水作業(yè);
(五)野外、流動作業(yè);
(六)伴有強烈震動的作業(yè)。
第十二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的作業(yè);
(二)伴有強烈震動的作業(yè);
(三)《高處作業(yè)分級》標準中所規(guī)定第二級(含第二級)及以上的高處作業(yè);
(四)作業(yè)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huán)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
(五)制藥行業(yè)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yè);
(六)作業(yè)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guī)定》中規(guī)定劑量的作業(yè);
(七)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作業(yè);
(八)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響胎兒正常發(fā)育和安全的作業(yè)。
第十三條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同時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十四條女職工正常分娩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數與產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產前假的時間按病假處理,保證產后休息75天。
第十五條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增加產假15天。
第十六條難產、施行剖腹產術、產錯術、臀位助娩術等手術的,在正常產假的基礎上增加15天;子瘤、產后出血(多行500毫升)的,由醫(yī)務部門出具證明,按難產對待。
第十七條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懷孕因意外而流產的(含人工終止任娠),用人單位應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產假;
(一)懷孕三個月以下的,產假15天;
(二)懷孕三個月至四個月的,產假30天;
(三)懷孕四個月至七個月的,產假42天;
(四)懷孕七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第十八條正常生產和流產的女職工按照勞動部“勞險字[1988]2號《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第十九條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兩周的時間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恢復期間按全額發(fā)給工資。
第二十條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設施、上班路程較遠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月。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fā)給,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工齡。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從事下列工作:
(一)作業(yè)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huán)氧乙烷、苯胺、甲醛、錳、氮、甲醇、有機磷及其化合物、有機氯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和增加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對未申請哺乳假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嬰兒未滿周歲前,應照顧其每班勞動期間給予二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個嬰兒)30分鐘;亦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的醫(yī)療保健部門,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婦幼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女職工健康檔案,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婦女病檢查;對從事有毒作業(yè)的女職工要定期進行職業(yè)性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女職工較集中的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哺乳室、托兒所或幼兒園、女職工衛(wèi)生室、孕婦休息等婦幼保健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哺乳、照料嬰兒等方面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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