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在原產假98天的基礎上,增加60天;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和獎金照常支付。
2024年宿遷產假規(guī)定是多少天暫未公布,以下是宿遷產假有多少天最新內容,僅供參考。
符合政策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guī)定產假98天的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達到158天。其中,發(fā)生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江蘇省關于優(yōu)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實施方案》
《方案》實施后,各企業(yè)應當遵守職工假期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制定規(guī)章制度明確職工相關假期使用的流程和規(guī)則。鼓勵企業(yè)和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之間,通過開展集體協(xié)商等方式依法合理安排相關假期,結合生產和工作實際,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和假期使用方式,為職工生育提供便利。
用人單位侵犯職工假期相關權益的,職工可向工會、婦聯(lián)等社會團體表達訴求;或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舉報投訴,或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guī)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即女職工生育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標準與企業(yè)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掛鉤。
《社會保險法》在明確了生育津貼標準的情況下,事實上也明確了女職工產假待遇的問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即生育津貼。
依據規(guī)定,產假期間企業(yè)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yè)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于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么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yè)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沒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可見,在正常情況下公司是應該給予女性職工98天的產假的,并且絕大多數的省份都已經對男性職工也開通了陪產假。在產假期間,各個不同階段女性職工可以領取到的工資標準也不一樣,另外,女性職工如果有,生育的話,正常情況下都是能夠享受到生育津貼的,生育期間的醫(yī)療費用也可用生育保險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