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賠償標準
1-4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4級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標準為:1-4級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
3.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金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根據傷者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按月計發(fā)生活護理費。
5-6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5級16個月,6級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5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0%,6級傷殘60%。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單位支付本人工資5級20個月、6級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5級35個月、6級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7-10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級12個月、8級10個月、9級8個月、10級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單位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醫(yī)療補助金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本人工資;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本人工資。
工亡職工直系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1.喪葬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標準為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標準為:無供養(yǎng)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yǎng)親屬的,供養(yǎng)一人者52個月;供養(yǎng)二人者56個月;供養(yǎng)三人者60個月。
3.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計發(fā),標準為:1.配偶: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40%;2.其他供養(yǎng)親屬: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30%;3.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fā)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工亡職工生前工資。
傷殘職工死亡后,直系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1.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2.1-4級工傷職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享受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辦理條件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至四級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定點康復器具裝配機構提出評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普及型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經治療醫(yī)療終結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在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傷死亡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工傷醫(yī)療費報銷)
1、認定為工傷職工
2、職工工傷醫(yī)療終結期滿不需做勞動能力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