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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103號令),于4月1日經(jīng)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6月1日起施行。
涉及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最大變動是: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兩項待遇將告別“同傷不同價”。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調整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悸殬I(yè)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fā)40%。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支付標準調整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新《辦法》在采取新的計發(fā)標準后,也采取了遞減規(guī)則,即如果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其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將根據(jù)其不足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予以扣減。具體標準為: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常州市社保中心提醒您:判斷上述兩項一次性待遇適用于老《辦法》還是新《辦法》的標準是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在6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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