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復
岳陽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審批〈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岳政〔2014〕30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強化依法行政觀念,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征收程序合法,補償安置到位,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你市要切實加強對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農民,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附件: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8月8日
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征拆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其原有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非農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和管理本轄區(qū)內征拆工作。
市轄區(qū)人民政府(含屈原管理區(qū)管委會)在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qū)內征拆過程中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岳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南湖風景區(qū)范圍內征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區(qū)管委會組織實施。
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征拆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發(fā)改、財政、審計、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yè)、規(guī)劃、房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民政、衛(wèi)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司法、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洸⒔M織進行現(xiàn)場調查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規(guī)定撥付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以下簡稱征拆資金),責令限期騰地等工作。
市城區(qū)的征拆資金概算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統(tǒng)一審查;縣(市)及屈原管理區(qū)的征拆資金概算由相應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按規(guī)定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的除外。
在《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前,應當將征拆資金概算總額的80%存入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國土資源部門征拆資金專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前,征拆資金應當全額存入征拆資金專戶,?顚S谩U鞑鹳Y金未按規(guī)定繳納到位的,不得實施征地。
第五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zhí)行全市統(tǒng)一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不得擅自變更。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拆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處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難點問題。
第六條建立征拆補償動態(tài)調整機制。根據全市經濟發(fā)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依據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周期和幅度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七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征地批復、范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要依法接受查詢。
第八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征拆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章實施程序
第九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申請聽證的途徑、聯(lián)系方式等,在擬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組發(fā)布《預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涉及房屋拆遷的,應將公告張貼至擬拆遷的具體房屋。
第十條發(fā)布《預征地公告》后,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需拆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和青苗進行現(xiàn)狀調查,F(xiàn)狀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確認。被征地農民要求聽證的,應及時按程序組織聽證,聽取意見并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合理要求。
現(xiàn)狀調查工作結束后,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調查確認的結果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編制項目征拆資金概算報告,報市、縣(市)或屈原管理區(qū)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審查意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
第十一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發(fā)布《預征地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shù)毓、工商、稅務、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房產、農業(yè)、林業(yè)、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土地轉讓、房地產抵押及土地登記發(fā)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yè)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fā)證手續(xù);
(五)辦理休閑農莊、特種養(yǎng)殖相關手續(xù);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其他有礙征拆工作的手續(xù)。
暫停辦理期限自《預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預征地公告程序完成后,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申報《征地方案》!墩鞯胤桨浮方浥鷾屎螅、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征地信息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fā)布,并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組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將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用途、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和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浀钠谙、地點等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戶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土地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他項權利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shù)怯浭掷m(xù)。逾期未辦理登記的,可將調查確認結果或調查結果資料作為征地拆遷補償?shù)囊罁?/p>
第十四條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4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組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有關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guī)定足額支付到位,并將被征收人的集體土地所有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相關權證收回并報相關部門統(tǒng)一變更或注銷。未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收人和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地。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行兩榜公示制度:
(一)被拆遷人基本情況公示!墩鞯匮a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后,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應當將被拆遷人的情況進行公示。
(二)拆遷補償安置審核結果公示。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被拆遷人情況的公示或復查結果,結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編制《房屋及其內外設施拆遷補償和購房補助計算清冊》,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后公示。
兩榜公示須在村務公開欄、政府門戶網站等媒介上公示。兩榜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被拆遷人申請復查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明確復查答復時間)。
第十七條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審核公示結果,制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并按相關規(guī)定送達被拆遷人。
第十八條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和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將房屋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將被拆遷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收回并報相關部門注銷。被拆遷人拒不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領取拆遷補償費用,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應當以被征拆人的名義專戶儲存并書面告知。
被拆遷人收到補償款后,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騰地交房的,由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驗收后,將拆遷騰地獎金存入被拆遷人的賬戶。
第十九條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將《預征地公告》、土地、房屋、青苗、附屬設施等調查確認結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被拆遷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兩榜公示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征地拆遷補償款足額支付后,被征收人或被拆遷人拒不按期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騰出土地;逾期不執(zhí)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被征收人或被拆遷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二十一條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在征收專業(yè)菜地、專業(yè)魚池(塘)時,征地標準分別按鄰近水田征收補償標準的1.8、1.5倍執(zhí)行。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按《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規(guī)定實行包干補償。補償面積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面積。
林業(yè)、農業(yè)、工商等部門依法批準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規(guī)定給予搬遷補償。果園、茶園等青苗按《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規(guī)定予以補償。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guī)定予以補償。
第四章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公安、規(guī)劃、國土資源、房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有關部門,按岳陽市人民政府相關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合法性認定,并予以公示。
對房屋合法性認定有異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復查,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予以認定。被拆遷人對認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以合法性認定公示結果為依據,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規(guī)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按認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補償。被拆遷人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給予8000元的辦證補償。經補償后,房屋及附屬設施由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組織拆除。
第二十五條自《預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在擬征土地上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搶種林木、搶建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搶裝飾(修)等,征地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農業(yè)生產用房、臨時建(構)筑物的裝飾裝修;
(三)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四)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五)被認定為違法違規(guī)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具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用地手續(xù)、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的工商業(yè)主,其生產、營業(yè)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2倍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yè)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因拆遷應補償?shù)囊磺匈M用),其非生產、營業(yè)性用房(辦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1.5倍予以補償,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條村(居)民將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營業(yè)性用房,且辦理了合法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的,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增加20%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yè)工資及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內設施運轉、處置等一切費用),未辦理合法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的,不予增加補償。
第二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有養(yǎng)殖用房的農業(yè)設施用地,除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補償外,另按養(yǎng)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補償(含轉移費、停產損失和設施補償?shù)龋?/p>
未經依法批準的有養(yǎng)殖用房的農業(yè)設施用地,其房屋及設施不予補償,但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可按養(yǎng)殖用房實際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
第三十條 拆遷學校、醫(y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yè)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1.5倍予以補償。
拆遷從事農業(yè)的合法生產性用房,參照《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60%予以補償(缺項不扣)。
拆遷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予以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拆遷有合法用地手續(xù)的預制場、磚廠、砂石場、停車場、貨場等生產生活性用房及設施,按評估價(包括房屋、設施的重置價格,設備拆除、安裝、搬運及一年停產停業(yè)損失等一切費用)予以補償,手續(xù)不齊全的按評估價60%補償。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給予實際補償額5%的獎勵。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
征拆灌溉水塘必須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標準向擁有水塘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支付造塘費。
第三十二條對積極參與、協(xié)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會,按《征地拆遷誤工費補助標準》規(guī)定計提誤工補助。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人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規(guī)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規(guī)定時間內搬家騰地后,按被拆遷房屋(臨時建筑、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三十五條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在編制項目征拆資金概算報告時,按征拆資金概算總額的7%計提不可預見費。
第五章住房安置補助
第三十六條 市中心城區(qū)(含岳陽樓區(qū)、岳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陵磯臨港產業(yè)新區(qū)、南湖風景區(qū))、縣(市、區(qū))城關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住房貨幣安置,其他區(qū)域主要采取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遷建安置。
市中心城區(qū)住房安置補助按《市中心城區(qū)購房補助標準》規(guī)定執(zhí)行,各縣市區(qū)住房安置補助標準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據當?shù)亟洕鷹l件依法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執(zhí)行。
另外,實行宅基地遷建安置的人員,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規(guī)定的遷建標準獲得補償后,選擇異地重建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建房補助。
第三十七條住房安置補助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的,只對具有合法批準或登記手續(xù)的權利人進行補助。
(二)被拆遷人有多處被拆遷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關待遇。
第三十八條 采取宅基地遷建安置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宅基地由規(guī)劃、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審批,有關手續(xù)原則上由各縣市區(qū)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承辦。土地報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費用列入項目征拆成本。
(二)被拆遷人符合遷建條件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建房補貼。
(三)被拆遷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不享受宅基地遷建安置政策。
(四)遷建安置要優(yōu)先利用空閑地和閑置宅基地,結合新農村、中心村和小城鎮(zhèn)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遷建用地。
第三十九條符合住房安置補助條件的無力購(建)住房的孤兒、五保戶、殘疾人,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確定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另行給予5萬元/戶的購(建)房補貼。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采取偽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權屬、人口等證明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四)阻礙征拆工作,妨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物價、財政、民政、規(guī)劃、公安、房產等部門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相關工作人員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有關術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城市規(guī)劃區(qū),是指城市市區(qū)、近郊區(qū)以及城市行政區(qū)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fā)展需要實行規(guī)劃控制的區(qū)域。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中劃定。
(二)本辦法所稱村(居)民或農業(yè)人口,是指戶口依法登記在村(居)委會,在所在村(社區(qū)、場)具有承包土地資格和履行義務,依法承包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并參與集體財產分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指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農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補償費和不可預見費等。
(四)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附屬設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質建造的水利設施、道路、溝渠、橋涵、護坡、擋土墻、溫室大棚及其他為農業(yè)生產生活服務的設施。
(五)本辦法所稱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是指被拆遷人的房屋庭院內外所有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樹木、房屋樓頂和室外廣告牌、無線電發(fā)射裝置和機房、各類材質圍墻、擋土墻、曬谷地坪、排水管溝、機水井、進戶桿線、假山、涼亭、游泳池、觀賞魚池、沼氣池、化糞池等生產生活配套設施以及室內空調、有線電視、電話、網線等。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有關房屋、附屬設施、青苗補償?shù)葮藴,除岳陽樓區(qū)、岳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南湖風景區(qū)外,其他各縣(市、區(qū))可根據當?shù)貙嶋H情況,在不低于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征地過程中,按有關規(guī)定征收、計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及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未發(fā)布公告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1.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2.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
3.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
4.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5.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
6.征地拆遷誤工費補助標準
7.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
8.市中心城區(qū)購房補助標準
本文來自國土資源網:http://www.guotuzy.cn/html/1411/n-207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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