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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èi)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
一、什么是臨時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èi)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
二、臨時身份證有效期多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限:“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fā)之日起計算!币(guī)定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可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據(jù)此管理辦法,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件因交通不便或者特殊情況逾期的,可延長30日。
三、臨時身份證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èi)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代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布該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2005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8號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fā)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fā)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tǒng)一制發(fā)、管理!痹撧k法還規(guī)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簽發(fā)的有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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