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區(qū)域2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20元/小時;二類區(qū)域1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7元/小時;三類區(qū)域17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4元/小時。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對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xiàn)將調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資標準及其適用區(qū)域公布如下,自2024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一、一類區(qū)域2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20元/小時
南昌市:東湖區(qū)、西湖區(qū)、青云譜區(qū)、青山湖區(qū)、紅谷灘區(qū)、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南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
二、二類區(qū)域1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7元/小時
南昌市:新建區(qū)、南昌縣。
九江市:潯陽區(qū)、濂溪區(qū)、廬山管理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
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湘東區(qū)、萍鄉(xiāng)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新余市:渝水區(qū)。
鷹潭市:月湖區(qū)、貴溪市。
贛州市:章貢區(qū)、南康區(qū)、贛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宜春市:袁州區(qū)、宜陽新區(qū)、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qū)、宜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上饒市:信州區(qū)。
吉安市:吉州區(qū)。
撫州市:臨川區(qū)、撫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東臨新區(qū)。
三、三類區(qū)域17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4元/小時
南昌市:進賢縣、安義縣。
九江市:柴桑區(qū)、修水縣、武寧縣、瑞昌市、都昌縣、湖口縣、彭澤縣、永修縣、德安縣、共青城市、廬山市、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qū)。
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樂平市、浮梁縣。
萍鄉(xiāng)市:蘆溪縣、上栗縣、蓮花縣。
新余市:分宜縣。
鷹潭市:余江區(qū)、龍虎山風景名勝區(qū)、鷹潭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
贛州市:贛縣區(qū)、信豐縣、大余縣、上猶縣、崇義縣、安遠縣、龍南市、全南縣、定南縣、興國縣、寧都縣、于都縣、瑞金市、會昌縣、尋烏縣、石城縣。
宜春市:樟樹市、豐城市、靖安縣、奉新縣、高安市、上高縣、宜豐縣、銅鼓縣、萬載縣。
上饒市:廣豐區(qū)、廣信區(qū)、玉山縣、鉛山縣、橫峰縣、弋陽縣、余干縣、鄱陽縣、萬年縣、婺源縣、德興市、三清山風景名勝區(qū)、上饒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qū)。
吉安市:青原區(qū)、井岡山市、吉安縣、新干縣、永豐縣、峽江縣、吉水縣、泰和縣、萬安縣、遂川縣、安?h、永新縣、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南城縣、黎川縣、南豐縣、崇仁縣、樂安縣、宜黃縣、金溪縣、資溪縣、廣昌縣。
上述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贛江新區(qū)各區(qū)域最低工資標準類別按行政區(qū)屬地執(zhí)行。
最低工資不是到手工資,而是應付工資。到手工資一般指用人單位發(fā)放的工資條顯示的實際發(fā)放數(shù)額或者勞動人實際收到的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按照《最低工資規(guī)定》,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shù)鼐蜆I(yè)者及其贍養(yǎng)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zhèn)居民消費價格指數(shù)、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fā)展水平、就業(yè)狀況等因素。新調整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考慮了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因素,即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了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1、最低工資標準應扣除項目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2、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制訂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沒有完成勞動定額等為由,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