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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居住證辦理及簽注
第十二條申領人通過網(wǎng)絡辦理居住證相關業(yè)務的,應當先行申請居住證賬號。
申領人可以通過網(wǎng)絡或者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居住證賬號。居住證賬號開通后,申領人可以通過網(wǎng)絡申請辦證或者查詢辦證結果。
申領人開通賬號后,可以到居住證受理點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號碼進行賬號認證。賬號經(jīng)認證后,可以通過網(wǎng)絡辦理居住證簽注、換領、補領、再次申領等業(yè)務。
持證人已在居住證受理點提交過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號碼的,可以直接通過網(wǎng)絡進行賬號認證。
第十三條通過網(wǎng)絡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應當使用居住證賬號登陸網(wǎng)上辦證系統(tǒng),按照系統(tǒng)要求填報個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完備并提交成功的,系統(tǒng)出具受理回執(zhí)。
通過網(wǎng)絡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領取證件時,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其申請時選定的居住證受理點領取。居住證受理點應當核驗申領人身份,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或者補充相關信息并簽名確認后發(fā)放證件。
第十四條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shù)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
接到申領人申請后,受理點應當對申領人是否符合辦證條件進行初步核對。符合辦證條件的,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補充相關信息并簽名確認后,出具受理回執(zhí)。
通過居住證受理點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可以憑受理回執(zhí)到申辦受理點領取證件,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證件,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第十五條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已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引進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一)經(jīng)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才資格認定的高層次專業(yè)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
(二)取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的留學回國人員;
(三)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收到辦證申請后,應當及時將需要核實的相關信息發(fā)送至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條例》和本規(guī)定分別核實申領人的相關信息:
(一)居住登記信息由公安機關或者受委托機構核實;
(二)社會保險記錄和人才認定信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
(三)正在我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yè))教育信息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體旅游等主管部門核實。
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
第十七條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fā)放居住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領人。
不符合條件的申領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應當向受理其辦證申請的居住證受理點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持證人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簽注的,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受理點經(jīng)初步核對,符合條件的,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回執(zhí);不符合條件的,即時告知理由。
持證人通過網(wǎng)絡申請簽注的,應當通過居住證賬號登陸網(wǎng)上辦證系統(tǒng),填報有關信息,申請材料完備并提交成功的,系統(tǒng)出具受理回執(zhí)。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收到簽注申請后,應當及時將需要核實的相關信息發(fā)送到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
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受理點應當即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應當向受理其簽注申請的受理點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
第二十條持證人在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2年內申請補辦簽注的,自簽注之日起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需要再次簽注的,持證人應當在補辦簽注之日起每滿1年前60日內再次申辦簽注。
補領、換領的居住證簽注時限與原證相同。
被注銷后再次申領的居住證需要簽注的,持證人應當自再次申領的居住證簽發(fā)之日起每滿1年前60日內申辦簽注。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規(guī)定申領的居住證需要補領、換領的,申領人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證受理點辦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證賬號通過網(wǎng)絡辦理。
居住證被注銷后需要再次申領的,申領人應當按照居住證申領流程辦理。
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申領人繳納居住證工本費,并在申領人繳納工本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fā)放居住證。
補領、換領、再次申領居住證的,申領人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證受理點領取,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2年內,持證人需要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先辦理簽注。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及簽注的,應當?shù)剿诘鼐幼∽C受理點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
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應當提交用人單位、學校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受理點應當及時開通居住證代辦賬號;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齊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的,應當使用代辦賬號登陸網(wǎng)上辦證系統(tǒng),通過身份證讀卡器讀取申領人身份信息,并提交系統(tǒng)初核。經(jīng)系統(tǒng)初核符合辦證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學校組織申領人核對、補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打印申請表經(jīng)申領人簽名確認后提交系統(tǒng),系統(tǒng)受理成功后出具代辦受理回執(zhí)。
用人單位、學校憑代辦受理回執(zhí)和經(jīng)申領人簽名確認的居住證申請表,到受理點領取代辦的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和學校代辦簽注的,應當使用居住證代辦賬號登陸網(wǎng)上辦證系統(tǒng),按系統(tǒng)要求填報持證人有關信息,申請材料完備并提交成功的,系統(tǒng)出具代辦受理回執(zhí)。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收到代辦居住證申請后,應當及時將待核實信息發(fā)送給相關部門進行核實,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即時予以簽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向代辦人說明理由,由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要求書面答復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