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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中關于河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條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條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chǎn)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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