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內生育嬰兒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1、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戶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2、出生時父母是雙軍人,且雙方或一方是本市駐軍部隊現役軍人,可在本市父(母)駐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3、本市、區(qū)社會福利機構撫養(yǎng)的棄嬰(童),統(tǒng)一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申報出生登記。
4、符合一孩生育規(guī)定。
5、符合二孩生育規(guī)定。
1、《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
2、申請人《出生醫(yī)學證明》。
3、申請人父母婚姻法律文書;復印件要復印整本。
4、申請人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5、擬登記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記的《計劃生育證明》。
6、申請人滿三周歲的,提交一張近期二寸免冠照片。雙(多)胞胎申報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注:集體戶口的要到住房建設局出具無房證明。
(一)嬰兒監(jiān)護人持申請材料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申報并現場攝像。雙(多)胞胎和國(境)外出生嬰兒申報的,申請人需到場面視。
(二)派出所收到申請材料后,經過初審,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受理,并現場攝像,按照受理類別當場辦理登記或出具受理回執(zhí)后呈報材料;雙(多)胞胎和國(境)外出生嬰兒申報的,需同時拍攝申報人及申請人圖像。
2、申請材料不齊全,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退回申請材料,待材料齊全后受理。
3、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將理由當場告知申報人。
(三)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辦理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四)經審核批準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監(jiān)護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戶政業(yè)務受理回執(zhí)》和申請人相片(滿三周歲的提交近期一張一寸免冠標準照)到擬登記地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xù)。滿十六歲的,應辦理身份證。
宿遷市府苑派出所
地址:豪城西巷
電話:(0527)84354620
宿遷市富康路派出所
地址:富康大道358號
電話:(0527)84354860
井頭派出所
地址:彩塑路15號
電話:(0527)8435438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條件符合、資料齊全,予以當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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