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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設4個志愿,采取志愿優(yōu)先、按分數(shù)投檔的錄取辦法。
十二、紀律
在內(nèi)職班招生的報名、體檢、政審、考試、閱卷、建檔和錄取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上都要層層建立責任制,對失職工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考生的政審工作中,班主任、德育處負責人、學校黨支部書記、鄉(xiāng)(鎮(zhèn))和街辦主管領導,地(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具體相關部門的主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如有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的,追查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取消該考生錄取、入學資格。
(二)在體檢中如有錯檢、漏檢,要追究主檢醫(yī)師的責任;如有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要嚴肅查處,并取消該考生錄取、入學資格。
(三)在錄取和入學后,凡查出違反有關規(guī)定,弄虛作假的考生,一律取消資格回生源地,并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考生、家長或有關責任人若在以上環(huán)節(jié)中弄虛作假或不負責任造成考生入學后被退回生源地等情況,由此造成的經(jīng)濟和其他損失,由考生、家長及有關責任人承擔。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試、錄取或入學資格;已經(jīng)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依據(jù)《內(nèi)地新疆中職班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處理。
1、以虛報或偽造、涂改有關信息、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
2、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的。
3、擾亂報名點、考場、閱卷點及錄取場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開展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妨礙招生工作人員,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
4、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由違紀行為發(fā)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及公安、衛(wèi)生等部門撤銷其內(nèi)職班招生工作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l、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檔案材料(包括有關政策要求的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縱容、協(xié)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應回避招生工作卻隱瞞不報,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4、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錄取的。
5、在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quán)或玩忽職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
烏魯木齊中考成績公布時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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