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財產行為稅基礎管理,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guī)范(1.0版)〉相關表證單書的通知》(稅總發(fā)[2014]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統一納稅申報表后續(xù)工作的通知》(稅總發(fā)[2014]1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財產行為稅部分稅種申報表的通知》(稅總發(fā)[2015]114號)要求,現就在浙江省(不含寧波)范圍內啟用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專用納稅申報表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專用納稅申報表包括:《房產稅納稅申報表》、《房產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從價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從租計征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車船稅納稅申報表》、《車船稅稅源明細表(車輛)》、《車船稅稅源明細表(船舶)》。
二、為方便個人納稅人納稅申報,個人出租房產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浙江省個人出租房產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公告》(公告第2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車船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自行申報(包括納稅人自行進行網上申報和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進行上門申報)車船稅的納稅人填報。車輛車船稅納稅人填報《車船稅納稅申報表》和《車船稅稅源明細表(車輛)》,船舶車船稅納稅人填報《車船稅納稅申報表》和《車船稅稅源明細表(船舶)》。
四、納稅人在首次填報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專用納稅申報表時,需要填報其全部房產、土地、車船的相關信息。之后再辦理納稅申報時,申報系統將自動推送納稅人上次填報的稅源明細表,如果納稅人的房產、土地、車船及相關信息未發(fā)生變化的,可對上次填報的稅源明細表進行確認;稅源明細表中相關信息發(fā)生變化的,納稅人應對變化的信息內容進行修改,并對修改后的稅源明細表進行確認。
五、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啟用統一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專用納稅申報表以后,取消稅務登記環(huán)節(jié)向納稅人采集房產、土地、車船信息,不再要求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進行房產、土地、車船信息登記。
六、本公告自12月15日起執(zhí)行。
勞務所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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