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guī)范核定征收行為,公平稅收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所得以及承包(租)經營所得,且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
第三條 上述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導致出現以下情況,難以查帳的:
1、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2、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核算的;
3、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4、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guī)定,但并未按規(guī)定保存有關帳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五)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條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辦法。 定額征收是指地稅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銷售(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進行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地稅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根據納稅人一定經營時期內的銷售(經營)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fā)生額,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辦法。 其他合理的征收辦法是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辦法。
第五條 核定征收要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開始對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前的15日,通知納稅人申報其生產經營情況,填寫《年(季)度應納稅銷售(經營)額及收益額申請表》;納稅人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將申請表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情況和對納稅人以往經營情況的審核,并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核定征收方式。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五)、(六)款,第(四)款第3、4、5項條件的,實行定額征收辦法;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第1、2項條件,但月平均銷售(經營)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原則上也可實行定額征收辦法;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第1、2項條件,并月平均銷售(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
個體戶一般為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額人,納稅辦法由稅務確定:
一、查賬征收的
1、按營業(yè)收入交5%的營業(yè)稅
2、附加稅費
(1)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yè)稅的7%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yè)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yè)稅的1%繳納;
(4)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5%-35%的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納稅標準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yè)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yè)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三 、核定征收的稅務部門對個體工商戶一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zhí)行,也就是按區(qū)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你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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