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全文,江蘇省計劃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只有一個孩子的”;將第(六)項改為第(一)項,修改為“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相關條款的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2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3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月28日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2015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xiàn)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的協(xié)調發(fā)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