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在原產假98天的基礎上,增加60天;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和獎金照常支付。
2024年東營產假規(guī)定是多少天暫未公布,以下是東營產假有多少天最新內容,僅供參考。
山東的產假是158天,期中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符合條例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了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外,還可以增加產假60天,她的配偶還享受不少于15日的陪產假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的可以增加產假15天,增加的產假,陪產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fā)。
根據《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guī)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即女職工生育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標準與企業(yè)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掛鉤。
《社會保險法》在明確了生育津貼標準的情況下,事實上也明確了女職工產假待遇的問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即生育津貼。
依據規(guī)定,產假期間企業(yè)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yè)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于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么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yè)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沒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可見,在正常情況下公司是應該給予女性職工98天的產假的,并且絕大多數的省份都已經對男性職工也開通了陪產假。在產假期間,各個不同階段女性職工可以領取到的工資標準也不一樣,另外,女性職工如果有,生育的話,正常情況下都是能夠享受到生育津貼的,生育期間的醫(yī)療費用也可用生育保險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