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勞動爭議訴訟,而是必須經過仲裁程序,然后在法定期限內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是否意味著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以仲裁委作出的判決為前提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fā)生下列情形: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
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的;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的,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經審查屬于勞動爭議的,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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