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具體包括以下幾類:(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但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1)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2)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3)對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yè)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2、仲裁時效與受理。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爭議的好處是仲裁不收費,而且較注重調解程序。法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里所說的一年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例外情況是,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內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委)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管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3、勞動仲裁程序。①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②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③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④對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的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zhí)行,移送人民法院執(zhí)行(可以不提供擔保)。⑤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經批準可以延期但不得再超過15日。
4、什么是終局裁決。法律設立終局裁決是為了提高仲裁勞動爭議的效率。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兩類:(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對于這些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除非仲裁裁決存在法定違法事由,否則用人單位不得再就該裁決提起訴訟。但是,勞動者對此類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除法定終局裁決的案件外,勞動爭議雙方對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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