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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被申請人是境外的為4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jù)材料。答辯書的內容應對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提出的請求、陳述的事實及所依據(jù)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辯或反駁。”
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在10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答辯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答辯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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