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通知書
×勞人仲字[20 ]第 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委決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職權)追加你(單位)為 與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第三人參加仲裁活動,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你(單位)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收本通知、申請書副本及有關的仲裁文書。
二、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委提交答辯書。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本案的處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需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本委。
四、有獨立請求事項的,應于答辯期內提出,逾期作另案處理。
五、在本案審理期間,你(單位)享有的權利有: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同時應當承擔的義務有:按時到庭、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的權利、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或調解書。
二○ 年 月 日
《仲裁第三人通知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通知書是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案件處理結果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時,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仲裁活動使用的一種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通知中需明確,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是依職權追加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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