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在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公司任行政人事部經理,可是2007年底,公司一紙公文將她改任為前臺助理,工資也由原來的每月5500元變?yōu)?600元。不滿該決定的李女士無奈之下只能訴諸法院。日前,楊浦區(qū)法院對這一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公司決定,公司應恢復李女士原工作崗位并補發(fā)工資。
任經理每月收入5500
2006年4月28日,李女士與上海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員工聘用合同書》,合同期限為3年,自2006年4月29日至4月28日止。該合同約定,公司安排李女士從事項目協(xié)調經理及其相關崗位的工作,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調換李女士的工作崗位。2006年12月5日,公司又調任李女士為公司行政人事部經理。李女士在擔任項目協(xié)調經理及行政人事部經理期間,每月工資為稅前5500元。
變助理工資縮水3900
2007年12月3日,公司總經理阮某突然發(fā)出通知,決定免除李女士行政人事經理職務,并要求李女士當日即向他人移交工作。12月6日,公司隨即又發(fā)出工作調動通知,決定由李女士擔任前臺行政助理,并自7日起,李女士每月薪水調整為稅前1600元。
這一調動后,使得李女士收入只有原來的30%。2007年12月5日,李女士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未被受理后,于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恢復原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女士的工作崗位是她與公司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之一,因公司變更崗位而引發(fā)的糾紛應屬于雙方當事人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公司與李女士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書》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守履行。合同雖然約定,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以調換李女士的工作崗位,但公司并不得據(jù)此任意變更李女士的工作崗位。2006年12月,公司任命李女士為行政人事部經理,對該崗位變更李女士并無異議,可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對原聘用合同中崗位約定的變更。2007年12月,公司將李女士調任前臺助理,李女士對任免決定不服,公司應提供其變更李女士崗位的合理依據(jù),F(xiàn)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證據(jù),且公司目前并無人擔任行政人事經理,故公司對李女士作出的變更工作崗位決定缺乏合理性,李女士要求恢復原職務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并應糾正公司擅自減少李女士工資收入的不當行為。遂判決,撤銷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的免除李女士行政人事部經理職務的決定,李女士恢復原工作崗位;公司按每月5500元的標準支付李女士工資,補發(fā)之前的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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