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弄清自己的爭議屬于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后,應盡快及時向其申請調解。有關規(guī)定要求當事人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職工接到被開除通知書,但對開除處分不服,接到通知之日就是該職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若某職工父母接到該職工單位寄來的開除通知書,無論其父母是否告知本人,收到通知書之日就是該職工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書中應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性別、年齡、工作部門、工種、參加工作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個人事項,還要填寫好請求內容、事實與理由等。書寫有困難的職工,可以口頭申請后,由調解人員做好筆錄并由申請人認可簽字。發(fā)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所謂共同理由的,指基于同一事項發(fā)生爭議并且有相同的申訴請求。調解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將在3日以內把對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意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訴人說明理由。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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