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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華僑回國定居落戶 |
入戶條件 | 華僑回國定居,向我駐外使、領(lǐng)館、處提交申請,報公安部審批;個別返回僑居國確有困難的,可向原籍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guān)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做出批準決定。 |
交驗材料 | 1、海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 2、申請人的護照等身份證件。 |
辦理程序 | 申請人向原籍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guān)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經(jīng)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做出批準決定并發(fā)給《華僑回國定居證》。 |
保存材料 | 1、海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原件; 2、定居人的護照等身份證件復印件。 |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guī)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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