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政策一直備受關注。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guī)定的條件并辦理一定的手續(xù)才能落戶該地。那么2018年南京落戶新政策細則有哪些?南京最新買房和人才落戶政策規(guī)定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南京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的《南京市關于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來寧落戶的實施辦法(試行)》來了!該辦法于3月1日正式實施。
此次政策調整主要涉及三類人群:
一是學歷型人才,即: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取得本科學歷的畢業(yè)生(含留學歸國人員);
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40周歲以下的本科畢業(yè)生憑:
①入戶申請書;
②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③《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可直接落戶南京!
二是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人員;
三是取得三級以上(含三級)國家職業(yè)資格(技能類)人員。
與2017年2月1日實施的《準入辦法》相比,市委1號文件進一步放寬了落戶條件。一是取消就業(yè)及繳納社保的年限限制條件,也就是不再以就業(yè)為前提。二是放寬了年齡條件,本科學歷人才從35歲放寬到40歲,技術、技能人才沒有年齡限制。三是放寬學歷教育取得形式!稖嗜朕k法》中要求本科學歷必須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而《人才落戶實施辦法》中的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還包括國民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廣播電視大學、現代遠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高等教育形式。
關于印發(fā)《南京市關于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來寧落戶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公規(guī)〔2018〕1號
各公安分局、各區(qū)(園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北新區(qū)社會事業(yè)局:
根據《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創(chuàng)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委發(fā)[2018]1號)的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關于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來寧落戶的實施辦法(試行)》,現將文件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2月27日
南京市關于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來寧落戶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創(chuàng)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委發(fā)[2018]1號)第八條規(guī)定,為努力打造國際化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高地,推進青年大學生“寧聚計劃”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辦理對象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戶口遷入我市城鎮(zhèn)地區(qū):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取得本科學歷的畢業(yè)生(含留學歸國人員);
(二)取得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人員;
(三)取得三級以上國家職業(yè)資格(技能類)人員。
第三條 夫妻雙方均按本辦法申請戶口遷入的,可以同時申請隨遷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四條 依學歷條件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的申請人,需自行在學信網上開具《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至教育部門開具《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留學歸國人員需取得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開具的《教育部國(境)外學位學歷認證書》或取得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依技術、技能水平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開具《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認證書》或《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認證書》(技能類),再至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落戶手續(xù)。
第五條 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取得本科學歷的畢業(yè)生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學信網上開具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教育部門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第六條在國(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或進修訪問一年以上的留學歸國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教育部認證《教育部國(境)外學位學歷認證書》或在國(境)外取得的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第七條 取得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市人社部門出具的《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認證書》。
第八條 取得三級以上國家職業(yè)資格(技能類)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市人社部門出具的《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認證書》(技能類)。
第九條 隨遷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親屬關系證明。
第十條 本人在本市城鎮(zhèn)地區(qū)擁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并提交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本人無合法穩(wěn)定住所,直系親屬在本市城鎮(zhèn)地區(qū)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親屬戶口登記地登記戶口,并提交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和所有權人同意落戶書;單位設立集體戶的,可以在單位集體戶登記戶口,并提交單位同意落戶書。無上述落戶條件的,統(tǒng)一在市政務服務中心集體戶登記戶口。
第十一條 申請在合法穩(wěn)定住所或單位集體戶登記戶口的,向所屬地區(qū)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請;在市政務服務中心集體戶登記戶口的,向市級戶政辦理窗口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 市級戶政辦理窗口、區(qū)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市級戶政辦理窗口將有關材料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區(qū)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報區(qū)級公安機關。市、區(qū)級公安機關應在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原公安機關。市級戶政辦理窗口、區(qū)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應在接到審批決定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需在遷移證件有效期內辦理遷移手續(x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wěn)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鎮(zhèn)地區(qū)的房屋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載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fā)放的公有房屋租賃證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與單位辦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的住房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技能型人才,包括取得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人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資格證書》(技能類)一級、二級、三級人員。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籍檔案資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等。
第十七條 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或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不予辦理落戶手續(xù)。
第十八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承諾的,取消落戶資格,納入個人征信系統(tǒng),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已辦理入戶的,撤銷戶口登記并退回原籍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執(zhí)行,試行1年!赌暇┦袘艏疁嗜牍芾磙k法實施細則(試行)》和《南京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與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負責解釋。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guī)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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