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綜合體現。行政效能督察,是指行政督察部門對學院各處室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效能進行的督察檢查。
三條行政效能督察工作由院機關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工作由機關黨委(院監(jiān)察室)承擔。
四條行政效能督察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實施行政效能督察工作計劃,向院領導報告行政效能督察建設及執(zhí)行情況;
(二)督察院務會、院黨組會和院行政辦公會決定、決策的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三)督察學院各部門辦公秩序、辦公環(huán)境、服務形象;
(四)督察學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
(五)督察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
(六)受理職工與行政效能有關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七)院領導交辦的其它督察工作。
五條行政效能督察部門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督察處室和人員提供與行政效能督察事項有關
的文字資料;
(二)要求被督察處室和人員就行政效能不佳問題作出書面或口頭解釋和說明;
(三)對發(fā)現的違紀、違規(guī)問題進行初步調查并提出整改意見;
(四)將發(fā)現的違紀、違規(guī)問題向院領導或有關部門報告。
六條行政效能督察分為例行督察和重點督察,可以采取檢查、追辦、召開座談會等方式。
七條例行督察的項目為:院務會、院黨組會和院行政辦公會布置的工作任務;按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及分工(有關工作管理體系待時機成熟后每初公布一次)所規(guī)定的要求。
重點督察的項目為:院領導明確交待的、群眾舉報經院領導同意立項督察的項目。
八條行政效能督察項目確定后,督察部門應當跟蹤了解,全面調查,在盡量分析原因和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督促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九條行政督察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行政效能進行點評或提出點評意見,睜影響行政效能的原因,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協(xié)助院務會認真抓好機關行政效能工作。
定期點評的時間確定為每月底或月初。
十條行政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訴制度,向群眾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方式、方法。
對群眾有關行政效能的舉報、投訴,行政效能督察部門應當在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沒有事實依據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
十一條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院領導同意,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一)不貫徹落實上級決定、決議或者違背上級決定、決議的;
(二)不落實崗位目標責任制,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工作質量低下的;
(三)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推諉拖延,辦事效率低下的;
(四)其他違反行政管理規(guī)定,貽誤工作或損害學院形象的。
十二條行政效能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戒勉談話;
(二)限期整改;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取消度評優(yōu)評先資格;
(六)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院各處室和在職工作人員。
十四條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效能責任追究另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五條本辦法自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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