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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的每一次考試成績都必須記錄在案。成績單報送后,任何人均無權擅自更改。
五、復核成績手續(xù)
如果學生對自己的課程成績評分產(chǎn)生異議,有權向學校提出復核考卷的請求。復核手續(xù)為:
、學生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
、學生所在院(系)根據(jù)學生的書面申請,審批后向開課院(系)提出復核請求。
、開課院(系)根據(jù)書面試卷復核請求,組織人員對有異議的試卷進行復核和處理,將結果報告學生所在院(系)。
、學生所在院(系)將試卷復核處理結果通知學生,并報教務科備案和進行成績處理。
、學生復核成績應在考試成績公布后兩個月內(nèi)提出書面申請,過期不予受理。
、閱卷教師如在提交學生成績單后發(fā)現(xiàn)所判結果有誤,需經(jīng)所在院(系)領導同意簽字后到教務科辦理復核手續(xù)才可更改。
六、對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的處理
、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攜帶規(guī)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用規(guī)定以外書寫工具、紙張答題,或在試卷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試卷上標記信息的;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在考場內(nèi)及考場窗外、走廊等距離考場較近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其他違反考場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其中()、()、()、()、()為嚴重違紀行為。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以及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組織作弊的;
()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攜帶存儲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傳、接物品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考試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課程且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經(jīng)查實的;
()抄襲或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
()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其中()、()、()、()為嚴重作弊行為。
、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視其違紀、作弊情節(jié)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監(jiān)考教師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學生違紀、作弊行為進行客觀記錄,經(jīng)教務處審核或研究生處認定,在全校范圍內(nèi)公開通報。學生處或研究生處提出處理意見,對一般違紀行為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紀律處分,對嚴重違紀行為給予記過處分;對一般作弊行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對嚴重作弊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于考試違紀和一般作弊的學生,其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在成績單上注明“違紀”、“作弊”字樣。實行學制考試違紀和一般作弊的學生,只能參加離校前的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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