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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理工大學新生學費及助學貸款獎學金申請政策

更新:2023-09-21 16:04:10 高考升學網

華南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實施細則(2014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推動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xù)發(fā)展,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04〕51號)、《財政部教育部銀監(jiān)會關于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財教〔2009〕15號)、《關于做好國家助學貸款貸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號)、《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財教〔2013〕236號)和《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學校學生在校期間辦理的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其中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是指由經辦銀行向學校符合條件的學生發(fā)放的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fā)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學校符合條件的學生發(fā)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qū))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相關金融機構辦理的助學貸款。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當地學生資助中心和國家開發(fā)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統(tǒng)一合稱為貸款經辦方。

第三條國家助學貸款是信用助學貸款,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虻盅,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條學生不可同時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學生工作部(處)、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別負責本科生、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核及貸后管理等工作;財務處負責全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發(fā)放工作;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提供貸款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紀監(jiān)辦公室負責監(jiān)督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六條各學院成立以主管學生工作院領導為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成員由輔導員組成。學院安排專人負責本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審核及貸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貸款申請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為學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八條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

(三)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yè)。

第九條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

(三)家庭經濟困難,所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yè)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四章貸款額度及年限

第十條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額度原則上為學生當年應繳學費金額,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碩士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博士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0元,最終額度以銀行審批為準。

第十一條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年限為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學制,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學制加6年確定,繼續(xù)攻讀高一級學位或支援西部建設(1+3)計劃學生的貸款期限根據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的展期還貸協(xié)議確定。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國家規(guī)定的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xù)攻讀高一級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yè)后的還貸期限。

第五章貸款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在每學年開學前,向當地學生資助中心或相關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當地學生資助中心或相關金融機構進行審核和審批;9月份開學后,學校對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確認。

第十三條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每年9月中下旬向學校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未成年人須另提供法定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聲明);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和學生證的復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或完整戶口簿的復印件;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六)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報告客戶授權書。

第十四條每年11月前,學校和經辦銀行對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最終由經辦銀行確定批準貸款申請的學生。學校對經辦銀行批準貸款申請的學生名單在校內進行公示。

第六章貸款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成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須與貸款經辦方簽訂貸款借款合同。

(一)每學年開學前,成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與當地學生資助中心或相關金融機構貸款經辦方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二)每年12月,學校組織成功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第十六條貸款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貸款學生務必詳細了解貸款借款合同信息,簽訂合同后須遵守合同所有條款。

第十七條貸款借款合同為約束借貸雙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一)貸款學生自愿終止合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可自愿提出終止貸款發(fā)放。有終止貸款發(fā)放意向時,貸款學生通過學校向貸款經辦方提出書面申請。

(二)貸款學生休學。貸款學生休學時,貸款經辦方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fā)放尚未發(fā)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

第七章貸款發(fā)放

第十八條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fā)放的方式,即貸款學生與銀行一次性簽訂在校期間貸款借款合同,經辦銀行按年度發(fā)放相應學生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fā)放。

第十九條每學年貸款經辦方將國家助學貸款撥付至學校指定賬戶,由學校財務處負責發(fā)放。

第八章貸款歸還

第二十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額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后貸款利息由貸款學生本人自付或學生和家長共同擔負。

貸款學生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后開始償還貸款本息的時間為其取得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貸款學生學籍發(fā)生變動如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xù)之日的下月1日起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如存在轉學、退學、開除學籍等學籍變動的,學生須與貸款經辦方簽訂還款協(xié)議,辦理還款手續(xù);如需要核銷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家人須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二條國家助學貸款畢業(yè)生每年5月31日前與貸款經辦方進行畢業(yè)確認,簽訂還款協(xié)議,辦理還款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對于無法正常畢業(yè)的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學校為其辦理延遲還款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畢業(yè)后繼續(xù)攻讀高一級學位或支援西部建設(1+3)計劃需辦理展期還款的,應及時向學校和貸款經辦方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經學校和貸款經辦方審批后,學生貸款期限相應延長,其在讀期間貸款利息繼續(xù)由國家財政全額補貼。

第二十五條國家助學貸款違約后果: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二)經辦銀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三)對于連續(xù)拖欠還款行為嚴重的借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yè)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四)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章貸后管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組織做好每年國家助學貸款畢業(yè)生還款教育管理工作,做好誠信教育、政策法規(guī)、征信知識等宣傳工作,增強貸款畢業(yè)生還款意識。

第二十七條各學院應加強與貸款畢業(yè)生的聯系,及時掌握貸款畢業(yè)生的最新信息,對存在就業(yè)困難、生活困難及還款困難的貸款畢業(yè)生進行重點跟蹤,做好貸款畢業(yè)生還款風險預測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范。

第二十八條學校將根據貸款經辦方提供的貸款畢業(yè)生還款情況,對逾期貸款畢業(yè)生在校內進行通報,了解逾期原因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手段提醒和催促學生及時償還逾期貸款。

第十章貸款代償

第二十九條學生服義務兵役的、應屆畢業(yè)生到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單位就業(yè)并簽訂服務年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國家財政代償。

第三十條國家對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每學年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資助標準,按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年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低于國家資助標準的,按照實際貸款本息金額進行代償;高于國家資助標準的,按照國家資助標準金額進行代償。

第三十一條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蛾P于進一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華南工學〔2002〕7號)和《華南理工大學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暫行辦法(修訂)》(華南工學〔200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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