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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吉政函〔2015〕10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經(jīng)研究,決定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xiàn)公布如下:
長春、吉林市區(qū)最低工資標準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3.5元/小時;
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區(qū)和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最低工資標準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2.5元/小時;
白城市區(qū)、長白山保護開發(fā)區(qū)、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和其他縣(市)最低工資標準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1.5元/小時。
此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期為12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