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醫(yī)療(包括康復治療)等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長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提前30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繼續(xù)治療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十五條工傷職工認為需要康復治療或者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建議康復治療的,由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復治療確認;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康復治療的,也可以直接轉康復機構康復治療。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制定醫(yī)療康復和職業(yè)康復的標準,為康復評價提供依據。
康復機構應當制定工傷職工康復治療方案,報經辦機構核定。
第十六條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職工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申請再次鑒定、復查鑒定的,鑒定結論有變更的,所需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按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維持原鑒定結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外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間由醫(yī)療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對其有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護理費由所在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但所在單位派員護理的除外。
前兩款規(guī)定的有關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退休金條件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xù),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退休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退休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符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退休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給付傷殘津貼。
第十九條2004年1月1日《條例》實施前在本市退休、退職的職工患有職業(yè)病病情加重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從鑒定之次月起,按《條例》第三十四條和本規(guī)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相應的生活護理等級按月發(fā)給生活護理費;其符合規(guī)定的治療職業(yè)病的醫(y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章&n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41廣安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24宜賓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47南充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