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簽訂后,能否反悔?
酒泉市王先生咨詢:
我弟弟在車間打掃衛(wèi)生時不慎滑倒,致左腕外傷,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后弟弟與公司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然而,弟弟在收取賠償款后認為獲得的賠償少,遂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在請求沒有得到支持的情況下將公司起訴到法院。請問,工傷賠償協議簽訂后,能否反悔?
記者連線程新林律師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事故發(fā)生后,簽訂私了協議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只要工傷賠償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又不能舉證證明用人單位在簽訂協議時采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的,應當認定該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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