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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甘肅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扎實推進精準扶貧工作的意見》(甘發(fā)〔2015〕9號)和《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教育廳國家開發(fā)銀行甘肅省分行關于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的通知》(甘財教〔2007〕78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fā)銀行甘肅省分行(以下簡稱國開行省分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fā)放的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二章 貸款條件及政策
第三條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高等?茖W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我省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四)學生入學前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
(五)家庭經(jīng)濟困難,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yè)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四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核和發(fā)放,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
申請貸款額度,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下同)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過12000元。
第五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期限為學制加1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學生畢業(yè)或終止學業(yè)時,應與國開行省分行和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合同執(zhí)行。
第六條生源地助學貸款利率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第七條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yè)后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法定監(jiān)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yè)后三年期間為還本寬限期,寬限期后由學生和家長(或其法定監(jiān)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
第三章貸款的申請、審核和發(fā)放
第八條貸款申請。借款人填寫由國開行省分行統(tǒng)一制定的貸款申請表,向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原件;
(二)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大學錄取通知書復印件;
(四)繳費依據(jù)復印件。
第九條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h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與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并為其提供受理證明。
第十條合同及回執(zhí)。借款學生攜帶合同及受理證明到學校報到,由學校通過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系統(tǒng)錄入回執(zhí)?h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zhí)整理匯總后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一條貸款審核。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國開行省分行對貸款合同進行匯總審核。
第十二條貸款發(fā)放。國開行省分行按審核結果將貸款發(fā)放至甘肅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立在國開行省分行的專戶。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借款學生就讀高校賬戶。
第四章貸款本息回收
第十三條學生在校及畢業(yè)后三年期間為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內學生只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還本寬限期從還款計劃確認開始,計算至學生畢業(yè)后第36個月底。在還款期內繼續(xù)攻讀學位的學生再讀學位畢業(yè)后,仍可享受36個月的還本寬限期。寬限期后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鼓勵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于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國開行省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國開行省分行計算還本付息金額?h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國開行省分行于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劃轉至結算帳戶,及時出具扣收清單。
第五章 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
第十五條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既胫醒敫咝:偷胤礁咝?缡【妥x的學生,按現(xiàn)行政策,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我省就讀的學生,省屬高校由省級財政負擔,市屬高校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十六條學生畢業(yè)后,在還款期內繼續(xù)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xù)貼息,應及時向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書面證明,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后,報國開行省分行確認,繼續(xù)攻讀學位期間發(fā)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政部門繼續(xù)全額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書面證明,由縣資助中心向國開行省分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
第十七條建立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其比例按當年貸款發(fā)生額的15%確定。按現(xiàn)行政策,考入中央高校和地方高?缡【妥x的學生,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我省就讀的,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擔50%。其中,省屬高校的風險補償金由省級財政負擔,市屬高校的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十八條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我省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1月20日前,省、市財政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要足額劃入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國開行省分行開設的專戶。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由國開行省分行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專項風險撥備,主要用于防范和彌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及建立特別救助機制等。
第十九條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用于學生獎、救、助工作及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管理工作;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開行省分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甘肅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使用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商國開行省分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利用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資金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特別救助機制。對于死亡、失蹤、喪失勞動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經(jīng)濟收入特別低的借款畢業(yè)生,確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的,由共同借款人或學生本人向經(jīng)辦機構(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請并提供相關書面證明,經(jīng)辦機構核實后,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啟動救助機制為其代償應還本息。
第六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市、縣財政、教育部門,國開行省分行,高等學校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助學貸款運作體系。
第二十二條省、市財政部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及結余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jiān)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省教育廳負責全省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的指導、督促和管理。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全省生源地助學貸款匯總、審核、業(yè)務培訓、對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監(jiān)督、考核等?h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jīng)濟狀況、生源地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jīng)濟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lián)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jīng)濟狀況變化情況;負責學生貸款本息回收;負責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等學校和國開行省分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
第二十四條國開行省分行按照本辦法精神和生源地助學貸款有關規(guī)定,向符合條件的學生發(fā)放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二十五條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yǎng)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yè)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jù)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協(xié)助提供生源地助學貸款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財政和教育部門、高校、國開行省分行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弄虛作假,違反財經(jīng)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一經(jīng)查實,除收回資金外,將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和國開行省分行負責解釋,此前下發(fā)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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