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外,投標文件中可不再重復資格審查文件中已報送且沒有變化的資料。
(三)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以書面方式提交的對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文件,應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按招標文件明確的時間和地點開標,開標時間和開標地點不得隨意更改。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當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二十二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
(四)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五)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六)未按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八)投標人未按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書面澄清的。
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后,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辦法進行評標。
采用綜合評估法,先對監(jiān)理大綱和報價標進行評審計分,對信用評價A類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加分,然后按分數由高到低推薦前3名為中標候選人,分數相等的,監(jiān)理大綱得分高的排名在前。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先對監(jiān)理大綱和報價標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投標人的報價、單價、付款條件等量化因素進行價格折算,然后按經評審的投標價由低到高推薦前3名為中標候選人,經評審的投標價相等的,以投標報價低的優(yōu)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對于信用評價A類企業(yè)不計其使用加分權。
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澄清、說明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應公平、公正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形成獨立的評審意見。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進行書面記錄。
第二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以采用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
評標報告應包括:基本情況和數據表、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開標記錄、符合要求的投標人一覽表、無效標情況詳細說明、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包括詳細的評審過程,對一些重大偏差的評審意見和扣分依據等)、經評審的價格一覽表、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或根據授權推薦的中標人名單、信用評價A類企業(yè)加分情況以及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應及時將評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及資料歸還招標人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后的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投標人對招標人答復有異議的,可向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或監(jiān)察局投訴。
第三十條公示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應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發(fā)中標通知書或中標結果通知書。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或者被有關部門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因安全、質量問題、事故被停止投標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三十一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中標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簽訂合同前按規(guī)定提交履約保證金。中標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未中標的投標人應當退回招標文件所附圖紙,招標人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圖紙押金和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20日內,招標人應將合同送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或鐵路局招標辦備案。
第三十五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重新招標:
(一)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二)所有投標人被評標委員會否決;
(三)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標的。
第三十六條任何人均有權向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和監(jiān)察局舉報招標人、投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違規(guī)違紀問題。
第三十七條委托代建工程的監(jiān)理招標一般由代建單位負責,相關事項在委托代建協議中明確。
第三十八條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及評標過程資料應納入工程檔案,并按有關要求由招標人進行保管。
第三十九條監(jiān)理企業(yè)信用評價A類企業(yè)加分執(zhí)行《鐵路建設工程監(jiān)理信用評價暫行辦法》。A類企業(yè)通過資格預審后,不購買招標文件或不提交投標文件,均視為已使用信用評價加分權,但因政策原因不購買招標文件或不提交投標文件的除外。
建設單位應在開標當天將A類企業(yè)投標及加分情況報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及時在鐵道建設工程網站公布。
第四十條資格審查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組建執(zhí)行《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guī)旒霸u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未盡事宜執(zhí)行國家及鐵道部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2013年2月1日起實施。鐵道部前發(fā)《鐵路建設工程監(jiān)理招標投標實施細則》(鐵建設〔200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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