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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已于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9次會議討論通過,6月2日發(fā)布。實施細則的最五條明確,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推薦指導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具體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加強、規(guī)范和促進案例指導工作,充分發(fā)揮指導性案例對審判工作的指導作用,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維護司法公正,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指導性案例應當是裁判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說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對審理類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
第三條 指導性案例由標題、關鍵詞、裁判要點、相關法條、基本案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姓名的附注等組成。指導性案例體例的具體要求另行規(guī)定。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案例指導辦公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征集、遴選、審查、發(fā)布、研究和編纂,以及對全國法院案例指導工作的協(xié)調(diào)和指導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yè)務單位負責指導性案例的推薦、審查等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聯(lián)絡工作。
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轄區(qū)內(nèi)指導性案例的推薦、調(diào)研、監(jiān)督等工作。各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薦的備選指導性案例,應當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或經(jīng)審判委員會過半數(shù)委員審核同意。
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高級人民法院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并指定專人負責案例指導工作。
第五條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陪審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其他關心人民法院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對于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案例,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推薦,也可以向案例指導辦公室提出推薦建議。
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對于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案例,可以向案例指導辦公室提出推薦建議。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yè)務單位、高級人民法院向案例指導辦公室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指導性案例推薦表》;
(二)按照規(guī)定體例編寫的案例文本及其編選說明;
(三)相關裁判文書。
以上材料需要紙質版一式三份,并附電子版。
推薦法院可以提交案件審理報告、相關新聞報道及研究資料等。
第七條 案例指導辦公室認為有必要進一步研究的備選指導性案例,可以征求相關國家機關、部門、社會組織以及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八條 備選指導性案例由案例指導辦公室按照程序報送審核。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指導性案例,印發(fā)各高級人民法院,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報》和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站上公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
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為裁判依據(jù)引用。
第十一條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查詢相關指導性案例。在裁判文書中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的,應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編號和裁判要點。
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裁判理由中回應是否參照了該指導性案例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指導性案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具有指導作用:
(一)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司法解釋相沖突的;
(二)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指導性案例紙質檔案與電子信息庫,為指導性案例的參照適用、查詢、檢索和編纂提供保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對于案例指導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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