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校學生軍事訓練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在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國本科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的軍事訓練。通過軍事訓練,提高學生的思想政治覺悟,激發(fā)愛國熱情,增強國防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教育,增強學生的組織紀律觀念,培養(yǎng)艱苦奮斗的作風,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軍事知識和技能,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培養(yǎng)后備兵員和預備役軍官、為國家培養(yǎng)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礎。
第三條軍事訓練(以下簡稱軍訓)是中國本科生的公共必修課,由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兩部分組成,共計2學分。其中,軍事技能訓練時間為2?3周,經考核成績合格記1學分;軍事理論課36學時,經考試合格記1學分。未取得軍事技能訓練、軍事理論課學分的學生(經批準免訓除外),不得畢業(yè)。
第四條軍訓成績記入學生檔案。學生在軍訓中的表現(xiàn)、成績作為評選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和評定獎學金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軍事技能訓練、軍事理論課一般在第一學年舉行。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學校成立學生軍訓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組長,學生處(武裝部)處長擔任副組長,黨政辦、宣傳部、教務處、學生處(武裝部)、財務處、后勤管理處、校醫(yī)院各出一名處級干部,外國語學院、人文學院、信息科學學院、國際商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為學生軍訓領導小組成員。
第七條學校在學生軍訓領導小組下設軍訓辦公室,設在學生處(武裝部)內,辦公室主任由學生處(武裝部)工作人員擔任。各學院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學院的學生軍訓工作。
第八條每年3月份軍訓辦公室開始制訂當年學生軍訓工作方案,開展學生軍訓的準備工作。各學院應高度重視學生軍訓工作,從5月份開始做好學生軍訓的思想動員、身體摸底和選派帶隊老師等準備工作。
第九條軍訓期間,學校成立軍訓團,下編軍訓連和軍訓班。學校派出軍訓帶隊小組,組長由學生處(武裝部)工作人員擔任,成員由各學院帶隊老師、校醫(yī)院醫(yī)務人員和學生處(武裝部)根據需要從全校研究生、高年級本科生中選派的學生組成。軍訓團在軍事技能訓練期間成立團部,成員由承訓部隊、軍訓基地和學校三方人員組成,其中團長由承訓部隊領導擔任,政委由學校軍訓帶隊小組組長擔任。
第十條軍訓連的連長由承訓部隊干部擔任,指導員由學校委派,一般由各學院派出的帶隊老師擔任。
第十一條軍訓班的班長由承訓部隊士兵擔任,副班長由學校從參訓學生中選任。
第三章軍事技能訓練
第十二條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本學年軍事技能訓練,應于訓練前一個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校醫(yī)院暫緩軍事技能訓練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經學院領導同意后報學生處(武裝部)批準,轉下一年補訓。未經學校批準不參加軍事技能訓練的學生,不準補訓。
第十三條因身體或疾病原因不能參加軍事技能訓練,應于訓練前兩個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領導同意,到校醫(yī)院復查診斷并由校醫(yī)院院長開具免訓證明,報學生處(武裝部)批準。
第十四條軍事技能訓練總評成績不及格者,按規(guī)定隨下一年級學生重訓。
第十五條學生在軍事技能訓練期間,應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接受軍事化管理,認真遵守北京市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制定的《學生軍訓守則》:
1.服從領導,一切行動聽指揮。
2.勇敢頑強,吃苦耐勞,積極參加軍政訓練,不斷提高軍政素質。
3.執(zhí)行軍隊條令條例、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嚴守紀律。
1.認真執(zhí)行各項勤務,盡職盡責,堅守崗位。
2.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愛護公物。不丟失損壞裝備器材,不在建筑物和各種設施上涂寫刻劃。
6.講文明禮貌,尊重領導、老師和教官,團結互助,愛護集體榮譽。
7.嚴格遵守保密守則和安全規(guī)定,防止各種事故。
8.講究衛(wèi)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等,保持室內外清潔。
第十六條軍事技能訓練期間必須按規(guī)定統(tǒng)一著裝,男生不準留長發(fā),女生不準戴耳環(huán)、項鏈、戒指等飾品。
第十七條軍事技能訓練為封閉訓練。訓練期間禁止家長探望,參訓學生原則上不得請假。特殊情況需要請假者,應逐級請示,由學校軍訓帶隊小組批準。外出歸隊后應當及時銷假。未經批準不得外出。
第十八條軍事技能訓練期間仍然執(zhí)行《北京語言大學中國本科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凡違反軍訓紀律者即違反了校規(guī)校紀,根據情節(jié)輕重、認錯態(tài)度、悔改表現(xiàn)等,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軍事技能訓練期間病假事假達到5天或5天以上者,停訓送回學校,按規(guī)定轉下一年重訓。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是否停訓由學校軍訓帶隊小組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軍事技能訓練結束前開展軍訓總結和軍訓訓練標兵、優(yōu)秀副班長、軍訓優(yōu)秀班及軍訓工作先進個人的評選活動。
第四章軍事理論課
第二十一條軍事理論課期間的管理由學校軍訓帶隊小組除醫(yī)務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負責。
第二十二條軍事理論課期間保留軍訓連和軍訓班的編制,學生必須統(tǒng)一著軍裝參加學習。
第二十三條軍事理論課期間嚴格執(zhí)行考勤制度,每次上課前5分鐘以連為單位整隊點名,點名完畢后按序進入教室就座。累計遲到、早退3次按缺勤1次計(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按缺勤處理),缺勤3次或3次以上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二十四條軍事理論課的考核方式為閉卷考試。考試不及格者,按照下一年級學生軍事理論課的考試時間參加補考。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guī)定經2006年4月19日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2005級中國本科生開始實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guī)定由學生處(武裝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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